别拿小朋友玩的火柴枪当作枪支
继儿子他妈( 在天津摆地摊用气枪射击气球谋生的大妈)被判刑之后,儿子他爸(网购火柴枪给孩子当玩具)也被抓了。虽然这两个案子的被告人不是一家人,但照这样的办案逻辑发展下去,在未来的某一天,一家人都可能被定罪量刑。因为我们很多80后小时候都玩过火柴枪,如果我们一不小心将这份童年的记忆传递给孩子和配偶,保不齐哪一大家子的人就因为玩个火柴枪被抓了。小时候的玩物成了受刑法管制的枪支与武器,让人很无奈。但是定罪量刑的标准在那摆着,有法必依,是每个法律人的基本追求,也是法律人的底线。在法律法规上毫无空间的情况下,对事实、程序、证据的审查就显得尤为重要。与其他涉枪案件相比,火柴枪案件就有相当的特殊性,存在无罪辩护的空间。
什么是火柴枪
按照百度百科的介绍,火柴枪就是用火柴(棍)当做子弹来玩的手工玩具枪。别名又称链条枪,洋火枪,因为主要的配件用的是自行车链条,所以也称链条枪。从结构上来看,火柴枪由撞针、枪管(自行车链条排列组成),皮筋、骨架(用钢丝拧成)等部件组成。从发射原理上来看,主要是通过皮筋带动撞针撞击火柴头,利用火柴头上的那一点氯酸钾被外力撞击产生爆炸的原理制作而成的。虽具有爆炸效果,但只能放一两根火柴,发出的响声像小号鞭炮一样,威力并不大。
火柴枪与其他枪支存在明显的区别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下简称《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将枪支分成两种,一种是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另一种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相比气体和纯粹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火柴枪的结构有其特殊性。如上所述,火柴枪是以皮筋带动撞针直接撞击火柴头,从而引发爆炸,将火柴棍击打出枪管。从击发原理来看,火柴枪的发射靠的是两个动力,一是氯酸钾(火药)爆炸产生的动力,二是撞针直接击打火柴头产生的撞击力。在两种动力的作用下,才使火柴棍击发出去。所以,从动力来看,火柴枪并不是纯粹以气体或者火药为动力,还需要考虑撞针产生的动力。
对火柴枪的枪口比动能无法做到精确鉴定
根据《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以下简称《鉴定判据》)的规定,枪口比动能具体的鉴定方式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发射弹丸距枪口50厘米处的比动能,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发射弹丸距枪口30cm处的比动能。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的,具有致伤力。从这一规定来看,枪口比动能的鉴定的数据是距离枪口50厘米处的弹丸的比动能。对于纯粹以气体或火药为动力的枪支来说,不存在异议。但是对于火柴枪来说,其包括两种动力源,鉴定出来的比动能是由火药及撞针共同造成的,并不是纯粹以火药为动力。由此看来,目前的枪支致伤力鉴定无法对火柴枪的枪口比动能作进一步的区分,无法对火药产生的枪口比动能作精确鉴定。
在火柴枪类案件中存在无罪辩护的空间
涉枪类案件中,对于非制式枪支的枪口比动能鉴定非常重要,涉及有罪无罪的问题。按照《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虽然《枪支管理法》中对枪支的定义有兜底性的表述,对以火药、压缩气体之外为动力的,也可以构成枪支。但从实践处理来说,应限定于火药和压缩空气为动力,律师可据此对火柴枪案件作无罪辩护:
首先,兜底性表述应当作严格限制
《枪支管理法》中以“等“字,对以火药、压缩空气为动力之外的情况作了兜底性表述。但这样的表述,显然不能作无限的、随意的解释。否则,将使枪支的概念无限扩大,刑法的打击面随之无限放大。而且,也会使实践中的处理困难重重。在立法没有变动之前,应该严格按照罪刑法定来处理相应的行为,不应随意扩大解释。对枪支的定义,应以火药或压缩空气为动力为限。
其次,对以其他动力发射弹丸的类枪物的枪口比动能的鉴定无法可依
如上所述,《鉴定判据》只对以火药为动力和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的鉴定作了具体的规定,对于以其他为动力的枪支的鉴定则没有作规定。所以,如果类枪物符合《枪支管理法》中对枪支的定义,但是因为其不属于以火药或空气为动力,没有法定的鉴定规程,无法确认枪口比动能,无法确定是否具有致伤力,最终无法认定为枪支。
最后,火柴枪案件无法准确鉴定、区分火药产生的枪口比动能,应作疑罪从无处理
如上所述,火柴枪的枪口比动能必然包括氯酸钾(火药)爆炸和撞针撞击两部分因素。根据目前的法律及鉴定条件,均无法对撞针产生的枪口比动能进行鉴定。所以,就火柴枪来说,即便要做鉴定,也无法对氯酸钾(火药)产生的枪口比动能进行准确的鉴定。按照疑罪从无的要求,在致伤力无法确认的情况下,就应当认定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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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魏 巍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刑法学方向),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副主任、合伙人、毒品犯罪研究中心主任。
2010年7月开始从事刑事辩护工作,先后担任律所团支部书记、党支部书记等职务,系杭州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杭州市律师协会刑事责任风险防范委员会副秘书长、《都市快报》“律师来了”栏目签约律师。2015年入选成为杭州市首届“青年律师领航工程”研修班学员。
主要著述包括:《论量刑交易—量刑规范化改革中“诉辩交易”理论的新运用》;《虚假诉讼中诈骗故意的认定》;《新刑诉法下律师会见刍议》;《简易程序律师辩护范式研究》;《新刑诉法下律师会见难成因及对策》;《律师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审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重点与方法》;《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有效辩护问题研究》等,发表评论性文章等数十篇。
先后荣获华东律师论坛论文三等奖;浙江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11年年会优秀论文三等奖;首届杭州律师论坛刑事分论坛论文三等奖;第二届杭州律师论坛刑事分论坛论文三等奖;杭州市2014年度律师实务理论研讨会优秀奖;“优秀通讯员”、“优秀记者”、 “青年岗位能手”、 “业务新秀”等奖项和荣誉称号。
从业以来,参与办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具有丰富的刑事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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